禁止二选一后互联互通成热点,学术研讨会探讨多维度问题

来源:爱酷猪责编:网络时间:2025-05-05 07:59:45

在禁止“选择两个”之后,互连已成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另一个热门话题。互连对市场竞争有何影响?连接性应该是大型或小型企业的义务吗?互补和替代品的开放是否应该基于相同的要求,或者应该以不同的方式对待?

最近,“金融”商业治理研究所以及智格技术大学的竞争法律和政策研究中心共同启动了一个学术研讨会,讨论了“关于数字经济下连通性趋势的讨论”,以及第二个“金融”商业治理沙龙,邀请许多重量级学者与法律,经济委员会和社会经济委员会等不同的重量级学者进行讨论。

中国政治科学与法律大学民事,商业和经济法学院教授乔海托在会议上说:“互连本质上应该是向小型企业开设大型企业,而不是彼此开设大型企业,当然不是小型企业向其他企业开放。”

互连的核心是开放接口

乔海托(Jiao )指出,在反托拉斯法和欧美文学的史上,与互连相对应的单词主要是互操作性()互联互通,也就是说,不同的应用程序可以交换和利用彼此的信息。他说,现有的互操作性机制基本上依赖于应用程序编程界面(API)。 “不同的应用程序可以相互通信,并且必须根据网络规则进行通信。此通信主要依赖于一个接口,并且互操作性机制类似于开放界面。”

电信领域首先提到了互联网连接,最著名的是AT&T案例。美国政府拒绝与一家独立的本地电话公司联系,被AT&T拆除。法院认为,互操作性非常重要,如果较小的竞争对手的电话网络无法连接到大型网络,其价值将降低,这些独立的竞争对手只能将自己卖给AT&T,AT&T通过拒绝连接性来确立其垄断。

Jiao 引入了与相关的另一个典型案例。在1990年代后期,美国司法部指责微软通过拒绝互操作来排除其浏览器和Sun的Java技术。 “浏览器和Java技术不能与系统兼容。微软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促进其自己的相关应用和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微软曾经被考虑进行分裂,并最终以解决方案结束。微软有望在非歧视性的基础上向第三方软件开发人员提供API。

FTC诉讼是在数字平台字段中发生的最新互操作案例。 2020年12月9日,美国FTC提起诉讼,主要指控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获得潜在的竞争对手;另一个是人为地设置“互操作权限”(),即关闭或有条件地访问API到其他应用程序开发人员。

实际上,API最初是开放的,但是2013年开始引入新的访问政策:它直接拒绝打开新的应用程序(例如Vine),因为它担心它们将来会成为威胁;这是有条件的,即先前允许的访问的开发商,也就是说,他们不得开发与蓝色或相比竞争的程序。

FTC认为,这是切断与某些应用程序互操作性的有目的方法,从而阻碍了对方的未来增长成为竞争对手。这构成了根据反托拉斯法的拒绝交易。

法院裁定,直接拒绝新申请不符合拒绝交易的要求,因为没有“以前的交易”。根据以前的美国法学(Aspen案),拒绝交易的前提必须是先前的交易。但是,法院还指出,涉嫌有条件地使用API​​是非法的,但FTC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相关行为发生在2013年。最终,法院驳回了FTC的诉讼。

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什么?

乔·海托(Jiao )指出,中国的反垄断法采用了负面调整模型,互连是一种肯定义务,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直接要求企业承担互连义务。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是,当前的反垄断法缺乏有关垄断行为的补救措施的系统规定。

Jiao 解释说,所谓的救济措施是指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其构成垄断或受到限制竞争影响时消除负面影响的纠正措施。这样的措施可以是负面的,例如禁止某些行为或肯定,例如必须履行某些义务。

许多欧美国家的竞争法对补救措施有相关的规定,互操作性通常被视为一种补救措施。基于此,相关的外国执法机构可以直接向当事方提交互连要求。

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相对完整的救济措施,而其他垄断行为的救济措施主要是“下令停止非法行为”。 “实际上,执法机构应该能够在所有垄断活动中施加积极的补救措施,但中国目前的反垄断法缺乏明确的规定。”乔·海托(Jiao )指出,如果允许执法机构对垄断活动施加积极的补救措施,“那么互连可能相对容易实现。”

乔·海托(Jiao )从竞争法的角度指出,互连是促进平台领域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在短期内,互连是解决禁止网络平台问题的基本途径。从长远来看,互连有助于减少网络效应可能引起的市场进入障碍并增强平台领域的竞争。网络效应使新的市场参与者很难突破“临界规模”。这是进入数字经济的独特障碍。解决此障碍对于消除数字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至关重要。

“互连使新进入者更容易根据现有平台开发一些互补产品,并将平台的相关程序连接到新应用程序中,并且他们可以在该平台或平台本身的用户的帮助下快速达到'临界规模'。”乔海托说。目前,巨人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但缺乏潜在的竞争压力。促进互连有利于促进平台领域的市场竞争。

互连中有边界吗?

从国道的角度来看,从反垄断的角度来看,互连的主要目的是培养竞争对手,促进新实体进入市场,并对大型企业施加义务,以实现这一目标。基于此,互连应该更多地是关于大型企业对小型企业或小型服务的互操作性的开放性,并且很少是小型企业的义务。他认为,最近引起了公众关注的阿里巴巴和腾讯之间的开放生态系统可能不是未来互连的主要方向。 “从本质上讲,互联网化应该是向小型企业或小型服务开设大型企业,而不是彼此开放的大型企业,当然不是小型企业对其他企业。”

互补产品和互连中的替代品的开放是否应该基于统一要求,还是应该对其进行不同的处理? Jiao 介绍了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发布的“数字时代竞争政策”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基于互补的开放性()和基于替代性开放性(完整)的完整协议互操作性,从而区分了两个协议 - 协议互操作性。他指出,互连主要是互补产品之间的互操作性,并且通常不涉及替代品。

以前者为例。可以将其与访问电子商务平台的各种付款工具进行比较。付款和电子商务是互补的,应允许这种访问权限。对于替代方案的互操作性,除非它是电信等强大的监管领域,否则该公司应由公司决定。例如,将来人们会期望支付宝和微信会彼此转移资金,而不同的聊天工具可以互相发送消息?乔·海托(Jiao )说,替代品之间的互连应谨慎行事:“我们应该考虑是否将互连扩展到替代水平。”

关于互连可能导致数据安全风险的担忧,何托说,开放API将涉及一些数据获取和利用,但通常需要遵守“数据最小化”的原则,即收集和获得的数据仅用于实现互操作性。如果是这种情况,涉及的数据是有限的,安全不是一个大问题。但他还指出,数据共享将增加共同申请的风险,并且大型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可能会产生排除小型企业的客观效果。

从塞维斯后到责任前

如何在将来促进连通性? Jiao 介绍了目前世界上有两种主要方式。首先,传统的监管工具,即事后惩罚,主要是基于拒绝滥用市场优势的交易体系。他指出,传统工具具有较高的适用条件,并且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但是通过分析平台参与市场竞争的特殊性,它们可以拒绝相互联系的反竞争目的和效果。

最近,已经尝试了一种新型的监管工具 - 即,典范清单,在欧洲,美国和中国都有监管创新。 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宣布了《数字市场法》的提案,互操作性被确定为“看门人”的义务之一。 2021年6月11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宣布了六项平台反托拉斯法案(草案),引入了类似于欧盟的“看门人”的概念 - (主导平台);其中,“ 2021年通过启用服务切换来增强兼容性和竞争的法案”(法案)专门规定了互操作性义务。

2021年1月14日,由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修订的第10条规定,“对竞争产生严重影响的运营商不得拒绝或阻碍商品和服务的互操作性或数据的可移植性”; 2019年3月,英国的“数字竞争专家小组”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解锁数字竞争”,提出了一个类似的概念,即具有“战略市场位置”(SMS)的数字平台。

“现在,许多国家已经通过了新的立法或修改了现有法律,直接使用互操作性作为大型数字平台的义务。这实际上是一个先发制人的义务清单模型。” Jiao 指出,这是美国“ Bill”的最典型例子。其中,互操作性的相关标准是由FTC而不是平台本身提出的。一个普遍的看法是,FTC已建立了一个技术委员会,以通过平台,平台竞争对手和独立第三方制定标准。还有其他观点认为,互操作性标准可以由标准化组织确定,但是当局需要监督。

该法案建议应以个人方式设定标准。 Jiao 解释说,这是因为不同平台的互操作性要求不同,只能以个人方式完成。但这会花费太多吗? Jiao 认为这不会是,“因为互操作性仅适用于大型平台,所以只有几个平台。”

该法案还提出了持续的监督。建立互操作性标准后,该平台应在120天内为竞争对手提供完整而准确的文件;未经授权,该平台不得更改接口。如果需要更改,则必须将其提交给FTC进行批准,并且仅在例外,不需要批准。

Jiao 指出,该法案中提出的政策也值得关注,“在互操作性过程中,有关如何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大量内容”。此外,法案中提出了“数据最小化”的原则。 Jiao 解释说,这主要意味着该平台不得从通过互操作性接口获得的其他公司收集,使用或共享用户数据,而其他公司则不得在主要平台上收集,使用或共享用户数据,除非它是为了保护此类信息的隐私和安全性,或者维护服务的互操作性。

中国的法规也涉及建立义务前的新法规概念。 “实施互联网平台的主要责任指南(评论的草案)”的第3条发布于2021年10月底,规定,超大平台运营商应促进他们提供的服务,以与其他平台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以遵守安全性和保护相关实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前提。超大平台运营商没有合理和合理的理由,应为满足获得他们提供服务的条件的其他运营商和用户提供便利。这意味着本指南需要超大平台来履行其相互联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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