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工作的通知

来源:爱酷猪责编:网络时间:2024-02-06 16:05:28

2、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方式从境外购买商品的行为。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是交付进境的消费行为。 上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的,仅限个人自用且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通过与海关对接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三)交易不通过与海关相连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但进出境快递经营者、邮政企业可以接受相关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和付款等电子交易。 信息。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者: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从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者。货权。

(二)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为双方提供网络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等为交易双方(消费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运营者,并建立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三)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报关、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直接提供服务向海关提供相关支付、物流、仓储信息。 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四)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者。

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自用进口商品监管,相关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证审批、注册或备案要求。 经有关部门明确暂停进口的疫区货物以及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货物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的除外。

(二)《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海关监管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94号)

一、适用范围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订户)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施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根据本公告。

2、企业管理

(二)跨境电商平台公司、物流公司、支付公司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报关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单位; 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备案信息; 需要办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当取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注册手续的邮政企业或进出境快件经营企业。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当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当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支付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

(三)对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通关管理措施。

3. 通关管理

(四)跨境电商直购进口货物和实行“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货物按自用进口货物监管,无需首次进口许可证审批、登记或备案。相关货物进行备案。 要求。 但对有关部门明确暂停进口的疫区货物以及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货物启动风险应急响应的除外。

实行“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产品,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尾注监管要求执行。

(五)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容器、包装实施检疫,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报关前,跨境电商平台公司或跨境电商公司境内代理商、支付公司、物流公司应办理国际贸易“单”。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 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经营者可以接受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商、支付企业的委托,于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 交易和付款等电子信息。

(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报关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信息等。 ——边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 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提交《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报关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报关清单》)。 》),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交《报关清单》,并通过“清单核查、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对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可通过“清单核销、汇总统计”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要求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当进行电子签名。

(九)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商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应当审核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的跨境电子商务个人额度查询平台,订购人和付款人应当为同一人。

(十)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每月15日(当月15日为法定节假日或法定节假日)之前提交货物。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上月清关的《报关单》将按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国家到达地、清单开头相同的出境海关、相同的最终目的地国家和相同的清单正文。 将10位海关商品编码与同币制规则合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允许采用“清单核销汇总统计”方式办理的报关手续,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十一)《报关清单》变更或注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变更或注销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报关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报关单》均应采用无纸化方式报关通关。

四、实施机构:昆明市邮政局、海关、瑞丽海关

5、法定办理时限:货物到达海关监管场所后24小时内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查验后发现问题需要后续处理以及其他需要核价等处置的情况除外)

6、承诺办结时限:货物到达海关监管场所后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海关查验后发现问题需要后续处理及其他需要核价等处置的情况除外)

7. 结果名称:释放、退款、退货、扣留

8.结果样本:无

9、收费标准:不收费

10、收费依据:无

11、申请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

十二、申请材料:

序列号

材料

目录

原来的

/复印件

复印数量

(分享)

/电子的

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

原来的

电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货物报关清单

原来的

电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

报关单(填写规范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docx)

原来的

电子的

概要声明方法声明

13. 流程:

14、办理形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清关服务平台报关

15、加工现场访问次数:1次

16、审核标准:

审核确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 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完税价格。 为实际成交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运费及保险费; 海关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按期限征收税款,代收代付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足额、有效地报送税款。 税收保证。

17.办理范围: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

18. 预约处理:否

19. 在线支付:是

20、物流及快递:无

21、申报地点:昆明综合保税区机场片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长水航空城)、瑞丽跨境电商产业园(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人民路) )

22. 处理时间:

昆明综合保税区机场区周一至周五9:00-11:30、14:00-16:30; 瑞丽跨境电商产业园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不含法定节假日)。

23、咨询热线:

昆明海关门户网站查询网址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24、监督电话:

昆明海关门户网站查询网址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文字下载:

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清关服务指南.docx

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清关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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