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之借代 古代公案小说与戏曲中的断狱审案故事:从玉堂春到杨乃武与小白菜

来源:爱酷猪责编:网络时间:2024-06-01 16:01:39

文/赵小昭

周日专栏/犯罪历史

在古代文学中,有一类叫“公案小说”,戏曲中有一类叫“宫廷剧”,都是讲述古代官员判案的故事。比如京剧《玉堂春》和《三言二拍·玉堂春寻夫难》讲的是同一个故事:妓女苏三(玉堂春饰)被诬告杀人,太原府三院(刑部、监察院、大理寺)的首席审判官正是她昔日的恋人王金龙。最后冤案得以洗清,夫妻重归于好;《诛杀驸马》讲的是秦香莲告丈夫陈世美重婚,结识了正义的包公,不忠的包公最终被判处死刑。这个故事也收录在小说《龙图公案》中。 还有《彭公案》《石公案》《海公案》,现实中还有我们耳熟能详的“十大冤案”《杨乃武与小白菜》……

然而,纵观这些故事,我们会发现一个令人悲伤的事实:没有一个案例是受害者依靠法律的力量赢得诉讼的。

▲《正义,我的脚》剧照

但有一部戏或许是个例外,那就是粤剧《四大名捕》。该剧讲述的是“律师执照被吊销”的刑事法庭前书记员宋世杰为访民杨素珍打官司的故事。《四大名捕》被翻拍成多部影视剧,其中影响最大的有无线电视的《律师宋世杰》和周星驰的电影《公道自在人心》。

《公道自在人心》是中国古代律师题材电影的代表作,被中央电视台《第十放映厅》评为“周星驰1992年献给电影观众最精美的礼物”。影片中对古代司法制度有很多细致入微的描写,除了搞笑之外,也是了解古代法律文化的一个很好的题材。

1.访民杨秀珍

▲《判官的脚》停轿告状

从古至今,告官、“上访”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电影《正义,我的脚》中,杨秀珍的上访之路更是艰辛,因为停轿告状、上访上访,都是“违法”行为。

清朝法律规定,百姓若告官弑父,先要受五十鞭刑,即使赢了,也要流放两千里之外。

《唐律传·诉讼》对“越线申诉”的处罚有如下规定:“凡越线申诉,受申诉者,处以笞刑四十”。越过申诉级别提起申诉的,先处以笞刑四十;宋太宗开元元年五月,又下诏:“各地百姓,不得越线申诉。刑罚笞以下者,由县令免职,如有不公,准许上告于​​州县”;宋真宗开元五年四月,又进一步规定,即使确有不公,“亦不得入宫越线申诉”。

元朝对此作了一些调整,《元史·刑律》记载:“州、县、邑应受理案件而不受理,或受理案件而判决有偏,或迟延不决,按罪轻重,分别处罚。”

明朝规定“有不义之事,不得伸张正义”。《明史刑法卷二》记载,洪武末年,“百姓上奏京师者甚多,查办案件,多有不实,故严禁申诉”。明宣宗宣德年间,“有告状者免除刑罚,不实者,仍发往边疆服役”。明代宗年间,“不论案件真假,一律发往边疆服役,今已无此规定”。

清朝对进京上访的官员,处罚非常严厉。《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规定:“若有人私入午门、长安门等处,告状不公,皇帝审问,查明事实属实,则禁锢一个月,一日之后,打一百下。”即使你的告状属实,不公,也要先禁锢一个月,出狱之日,打一百下。(来告吧,去死吧!)如果一群人上访皇帝,第一个犯事的,就“发配到边远驻军当兵”,其余人降一级。如果找出幕后主谋,即使他没有进京上访,“也要以初犯论处”。

“截访”在古代并不罕见,如清朝时,一些贪官怕被“告进京”,便会派专人或成立截访队,拦截“访民”,并装扮成土匪,在途中抢劫访民钱财。清末地方官甚至留有打手“打骂赈粮”,百姓没法诉苦,只好造反。

尽管漫长且胜算不大的上访和诉讼之路充满着绝望和恐惧,但早已停止写作的“律师”宋世杰仍然决心要为杨秀珍讨回公道,于是再次回到了法庭。

2. 宋世杰“律师”

▲周星驰凭借《正义,我的脚》中宋世杰一角荣获第37届亚太影展最佳男主角奖,获奖理由就是这一滴泪。

宋世杰在停止写作之前,是一位口才流利、颠倒黑白的“律师”。在帮助富商之子陈大文打赢打死张小四的官司后,他不禁潸然泪下。他的报应很快就到来了,十几个儿子相继英年早逝——这个情节其实反映出了古代律师的社会地位。

与现代人主张以法律武器解决纠纷和权利侵权不同,古人崇尚“不诉”的理念,尽量避免到官府解决纠纷。这种“不诉”理念不仅受到官府推崇,民间也纷纷效仿,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被称为“打官司”。古代官员以劝民不诉为荣。另一方面,由于官场腐败、酷刑,民间认为诉讼不是公正的价值判断,“打官司”与道德败坏是同义词,参与诉讼被视为耻辱。

在很多朝代的法律制度中,律师都是被严格禁止的。唐朝的《诉讼法》规定:“代人写状,加添状,状轻于状,处五十笞,加重罪名,减诬告罪一等。”宋朝更是恶劣,官府在结案前,几乎都要先处理律师。明朝的《律例》规定:凡教唆他人告状,或代人写状,增减内容,即为诬告,写状者与当事人同罪。与现代“律师”尊贵的社会地位和崇高形象不同,古代的“律师”是“下层阶级”,形象贪婪、冷酷、狡猾、奸诈。

历史上最早有记载的律师是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曦(公元前543年—公元前501年)。邓曦能言善辩,“言辞暧昧,辞不休”,办案报酬“大事给衣裳一匹,小事给上衣一条”。邓曦作为雄辩家,因“协助诉讼”而受到民众的广泛认可,但在统治者眼中,他的行为是“扰乱法律”,最终难逃被杀的命运。

春秋以后,史书上关于律师的记载很少,唐宋时期才逐渐增多。宋代,“诉讼学”开始在一些地区兴盛。欧阳修记载,在安徽歙州,“民学律令,家家作书”;《袁州府志》记载,在江西,“人人学诉讼,已成风气,乡学,学律,已成职业”;宋人编纂的《明公书盘清明集》中,关于律师的判词就有二十多篇,律师的名称也是五花八门,有“诉讼鬼官”、“制御者”、“食茶者”、“善于诉讼之人”、“以笔写字之人”等;明清时期,律师活动愈发普遍,尤其是清代,出现了一大批以“诉讼”为本职的“职业”人员。

▲宋世杰在法庭上

晚清教育家王同臣所著的《苦梅阁杂记》一书,记载了许多律师的故事,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杨小怜”。

一个男人和父亲吵架,一怒之下打了父亲一拳。不孝不孝在古代是重罪。这个男人向律师杨小莲求助,杨小莲一口咬掉了不孝儿子的右耳。这个男人痛得大叫:“杀了我吧!”杨小莲把血淋淋的耳朵吐在地上,笑着说:“够了。”

第二天开庭,县令问他为何打父亲。不听话的儿子把蒙在右耳上的棉布拿下来,哭着说:“父亲因为一点小事惩罚我,用刀划破了我的耳朵。我当时痛得不行,不小心推了他一下,真的不是故意的。”县令见耳朵上的伤口是新的,就相信了。老父亲心疼儿子受伤,也没再追究此事。

清代笔记小说《小豆蓬》(清人曾六如著)中被称为“格达老娘”的湖州女律师,以“一言抵千金”而著称,“凡多年未结的大案,她只需一言一语,几笔一画,便可挽救,百般辩驳,无人能驳。”

当地一个富裕人家有个年轻的儿媳,丈夫死后,想改嫁,公公不许,要逼她守寡。儿媳找到格达的母亲,为她讨回公道。格达的母亲写了一封十六字的诉状,“她今年十九岁,丈夫死后无子,公公还是鳏夫,舅父还是未婚”。单亲公公和小舅父与小寡妇同住一室,有乱伦、不忠之嫌。在当时“礼法”的思想下,如果成为事实,必然对地方官员的政绩造成严重影响。于是诉状递交后,县令裁定儿媳可以改嫁。

寡妇改嫁后不久,更大的事情发生了。当时鬼之借代,江北收成不好,许多人都从江南收购稻米。江南的米商囤积稻米,拒绝出售。“官司猖獗,商贾蜂拥而至,无计可施。”江北的一位商人花了三千两银子,让葛大老娘写了一份奏折,请求政府下令江南开仓卖米。这份奏折中有这样一副对联:“列国战乱之时,尚有移民搬米;天朝一统之时,江北江南何必分!”这份奏折很有理有据,气势磅礴,“今日上奏,明日放米。”

律师对案件结果起着关键作用,甚至一句话、一句话,都可能起到决定胜负的作用。除了他们精通法律、口才好,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当时的诉讼程序不完善,重口供轻调查,缺乏辩论程序。《正义,我的脚》里的宋世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3、何谓“官员包庇”罪?

▲欺人即欺天,不可自欺,欺民即欺我,岂忍欺民(注意落款) 此联为清康熙年间监察御史魏象枢所书。

八州刺史:“哼!宋世杰你想干什么?

宋世杰:吐痰也是告官的一种方式。第一,我要告你这个山西知县,你辖区内死了人,你却视而不见,玩忽职守!第二,我要告你这个山西巡抚,你放任妹妹杀人,犯法。第三,我要告你这个广州知县,你贪污受贿,枉法经营,陷害忠臣,胡言乱语。我还要告你,你身为八州刺史,却纵容下属,办事糊里糊涂。你自称清如水,明如镜,却得了虚名,让百姓苦不堪言,怨声载道。我若将此事告上法庭,我保证你全家会被抄家,你的财产会被灭口。

电影中,八府巡抚(秦沛饰演)这一角色引人瞩目,宋世杰对他的评价是“廉洁奉公”,他救杨清、最终打赢官司,都是靠着“廉洁奉公”;打官司时,他想维护法律的公正,保护同僚,所以才贱。

他的扇子在影片中起到重要作用,有很多隐喻。杨秀珍的二哥骗取杨庆的钱财后,不慎坠崖身亡。这一幕被路过的八府巡抚目睹,为了防止杨庆日后被官府误判,他将自己的扇子送给杨庆以表信任。后来宋世杰被关进监狱,杨庆探望时,宋世杰得知了扇子原主人的身份,用鲜血在扇子背面写下了“官人相护”。正是因为这“官人相护”四个字,八府巡抚才受理并重审杨秀珍的案件。

▲宋世杰用血写下“官人相护”

宋世杰所指控的“吐痰告官”的官员,在现实中又将因何罪名受到处罚?

(1)山西省县长

山西知府对辖区内发生的一起杀人案置之不理,被视为失职,违反了《大清律例》第六卷关于官职制度的规定,随意召集下属上堂。“下属若卑躬屈膝,或派文书上门听取案件,也按此处罚。”

(2)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政府致广州县长的一封信

广州县令何如达派衙役到山西押送姚田夫妇回广东受审。山西布政使故意拖延衙役,另派官员送何如达一份委托书和五千两贿赂银子,以保姚田夫妇。再审时,姚田的哥哥作为嫌疑人,并未避审,依然到庭受审。

山西布政使司首先违反了《大清律例》规定的“吏法勤务规章及擅问下级官员制度”:“凡上级催办公事,立案定案,或发传票,或派人转交下级衙门督办,如有迟延或过失,应依法处罚。若擅问下级官员,拘捕书记听案,派出狱县长,以妨公务者,应处以笞刑四十下。”按律则,应处以笞刑四十下,并免职。

他明知其妹姚天谋害二叔,便上书判官何如达,并贿赂银子五千两,犯了“以钱请托”和“托公事”罪:

《清刑法》杂罪律则规定,“官吏或他人徇私枉法,以乞求公务者,处以五十杖。仅以请求,即处以刑罚。(无论服从与否。)官吏服从(徇私枉法)的,处以同罪;不服从的,不处以刑罚。若亲自执行(徇私枉法),处以一百杖。(其出入)罪重的,以故意出入他人罪论处。若托付他人或亲属(以致罪过五十杖以上),则减轻官吏罪三级。”

《大清律例》“以钱财受贿”条规定:“凡以钱财索取恩惠,或劝人为贿,与行贿人同罚,分有俸禄、无俸禄者。有俸禄者不降官,无俸禄者降官……”山西省监是带俸禄的人,不应降官,与行贿人同罚。按律,应先笞五十,但因行贿人与行贿人同罚,应处绞刑以上死刑。

作为犯罪嫌疑人姚天的兄长,山西省政府没有回避,仍然参加了审判。根据案件回避的规定,“凡与当事人有亲属、婚姻关系的官员,或与当事人有师长(或原上级、地方官员)关系的官员,或与当事人有仇怨的人,都可以提出回避书。”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被“打四十下”。

(3)广州知县

▲广州知县何如达(吴孟达饰演)

宋妻杨秀珍将姚天夫妇告上法庭,知县何如达既不问案情,也不问案情,只因对宋世杰不满,便下令衙役对宋妻施行“A”级惩罚——三十个耳光。《清刑法》第二条规定:“朝廷、巡抚、刺史、巡抚、巡抚、印政使,得用钳制;其他大小衙门,不得擅用。朝廷官员将案件送朝廷审理,必须呈请核准,始得开庭审理。若不呈请,擅用钳制、扭指、耳光等……”何如达应“依法以失职论处”。

▲宋妻遭“A”打耳光

姚天夫妇到广州受审时,何如达对宋世杰施以酷刑——“兵”。宋世杰上诉时,何如达一方面怕受贿之事败露,另一方面又为泄愤,用棍棒打宋百余下,并戴上镣铐游街示众。还将宋世杰囚禁处罚。《大清律例》刑法狱判第二条规定:“官府审断案件,须引经据典。”何如达当受“打三十下”。

何如达接手杨秀珍案后,山西省政府曾亲笔写信给何如达,要求他包庇杨秀珍,并提出贿赂何如达五千两白银,何如达虽然拒绝了,但后来他的妻子接受了。

何如达接到山西省府的信,按照信中指示收留了犯人,并按照大清律例中有关受托公务杂犯的规定,“官吏顺从,则同罪处之”,应受“五十鞭”的处罚。

▲山西省政府贿赂何如达的5000两白银被何夫人收下

何如达得知妻子受贿后,并未归还赃款。《大清律例》规定,受贿官员家属应寻求赔偿:“凡监察官家属(包括兄弟、侄儿、奴婢)收受财物,以司人劳役,买卖逾价等,官(官)当处二等……若官(官)知之,以同罪论处。”何如达应处绞刑或以上死刑。

上述官员的“互相保护”违反了《大清律例》刑法第一条:“……若有官员徇私枉法,颠倒是非,故意作伪证供认,或将死罪犯犯错,处武流放,或将死罪犯犯错,处死刑,处死刑,处死刑,点名处分。”八府巡抚无奈,在宋世杰的讥笑声中,全体官员只好低头接受处罚。

清朝嘉庆皇帝曾用“平反冤假错案”来形容民事诉讼——他是闪电,他是光明,他是百姓唯一的神话。“上访”、“进京告状”成为百姓寻求“正义”的最后途径,仿佛统治者为百姓开辟了一条“直达天庭”的大道。

然而,杨秀珍常见而宋世杰罕见,何如达常见而包青天罕见。《我的脚》这样的故事背后,是“中央不信任地方官员,人民不信任地方官员,地方官员不信任人民,人民只能相信奇迹”这个枯燥无味又无奈的事实。

参考:

《唐律》、《宋史》、《元史-刑律》、《明律》、《清律》

南宋越服论.胡志堂《正义的意象》-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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